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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國立大學校院各項收費,依函示之相關規定,訂定相關收費基準,請各單位配合辦理,並盤點項下之收費基準是否完備法制程序。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國立大學校院各項收費,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訂定相關收費基準,請各單位配合辦理,並盤點項下之收費基準是否完備法制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6日臺教高(三)字第1100906886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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