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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校務會議各類代表選舉作業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31條及第31條之1規定辦理。

二、各類代表選舉事務辦理權責單位如下:

   (一)主管代表及職員代表由人事室辦理。

   (二)教師代表由各教學單位辦理。

       1、人數分配由人事室按實際員額計算後通知。

       2、依組織規程第31條第4項規定,當選名單請會辦人事室及教學發展中心確認

            是否無所述應取消代表資格之條件。

    (三)駐衛警代表及工友代表由總務處辦理。

    (四)學生代表由學生事務處及進修推廣部辦理。

三、除當然代表外,各類代表當選名單應於9月22日下班前送至秘書室。

四、各類代表任期中若有符合組織規程第31條第4項應取消其代表資格之人員,請各權責單位依候補順序簽辦並副知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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